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知音外籍聯姻婚介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有關規定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本會以提倡正當休閒育樂活動,促進身心健康,因應國際全球化,天涯若比鄰之發展趨勢,積極推動海外交友聯誼活動,拓展社會青年交友管道,促進涉外婚姻生活關係之和諧,創造社會健康和諧的兩性關係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市(桃園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提倡正當交友聯誼活動,增進社會青年之情誼。
(2)協助或指導社團、學校、機關有關事項,促進社會和諧進步。
(3)配合政府頒行法令及政府之宣導,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服務。
(4)關於會員各項交友聯誼事項。
(5)透過會務活動及參與工作訓練服務發揮潛能培養人際關係。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個人會員-凡本市市民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積極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贊助會員,已行使權利。
(3)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與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與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
(2)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名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初會或退會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察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冕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物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間是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意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涵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會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繳納新台幣600元。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暨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三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固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是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查,並將審核結果,一並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大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11月30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及99年12月25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及101年4月29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04年5月10日低六屆第三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起生效。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