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婚姻媒合~法令規定

 
自民國76年開放兩岸人民交流以來,因交流頻繁及語言相近、文化相似,故兩岸人民共組家
 
庭人數持續增加。為了給予她們更多的生活保障及平等權益,政府以更多元、包容、開放的態
 
度,來調整大陸配偶政策,並配合修訂相關法規,希望她們擁有幸福美滿的婚姻,並可以在臺
 
灣安居樂業。
 
大陸配偶的制度是規範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分為團聚(過渡階段)、
 
依親居留(4年)、長期居留(2年)、定居之架構;對於實務執行部分,則授權內政部等主管
 
機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
 
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法規。大陸配偶如遇有問題,可隨時查詢以下相關網站:
 
1.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是規定大陸配偶的制度(自98年8月14日施行),分為團聚
 
(過渡階段)、依親居留(4年)、長期居留(2年)、定居之架
 
構。至於申請各階段的規定、要準備的文件、辦理流程等相關問題
 
或各類申請的表格,請洽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連絡
 
電話:02-23889393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這個辦法是依兩岸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授權,規範有關大陸配偶
 
如何申請團聚的規定,例如申請的方式、流程、條件及要準備文件
 
等事項,以及大陸地區的親人申請來臺探親、探病和大陸配偶在大
 
陸的未成年親子女來臺探親的規定、要準備的文件及流程等。相關
 
問題或各類申請表格,請洽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連絡
 
電話:02-23889393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3.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這個辦法是依兩岸條例第17條第9項規定授權,規範有關大陸配偶申請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等各階段及大陸配偶在大陸的未成年親子女
 
來臺居留或定居的規定的規定,例如申請的方式、要準備的文件、申請
 
流程等事項(如:第一次申請居留時,要準備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合
 
格證明等;申請定居時,要準備出生公證書、喪失原籍證明等);另外也
 
規定申請案件不予許可,或是已經許可後撤銷或廢止的情形(如:行方不
 
明等)。相關問題或各類申請表格,請洽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連絡電話:02-23889393
 
地址:臺北市廣州街15號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這個數額表依兩岸條例第17條第6項規定授權,主要是內政部針對大陸
 
配偶申請各階段,訂定每年的數額;大陸配偶申請定居及依親居留是沒
 
有數額的限制,但是為了能適時調控大陸地區人民移入臺灣的數量,
 
因此仍保留數額制度。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連絡電話:02-23889393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5.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這個辦法是依兩岸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授權,對於大陸配偶申
 
請團聚、居留或定居時,所實施面談的程序(如:臺灣地區配偶
 
應偕同大陸配偶接受面談、全程錄影)、未通過面談的情形等規
 
定。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連絡電話:02-23889393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6.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這個辦法是依兩岸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授權,針對大陸配偶申
 
請團聚、居留或定居時,實施按捺指紋的程序、方式等相關規
 
定。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連絡電話:02-23889393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地址:臺北市廣州街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