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公益化、非營利化的政策,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宣布,從8月1日起,跨國境的婚姻媒合不得再有營利行為,違者將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緩。
 
2009/08/01 15:25
 
為了落實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公益化、非營利化的政策,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宣布,從8月1日起,跨國境的婚姻媒合不得再有營利行為,違者將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緩。
在2008年8月1日修正施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中規定,跨國境的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為期約報酬,而且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路等公眾所知的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修法當時給予業者1年的緩衝期,也就是說,從8月1日起,街上或是電視上將不會再出現「越南新娘」、「外籍新娘」等廣告字眼。
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移民規劃科科長林振治表示,未來只要有公司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的營利行為,將處以重罰。林振治說:『(原音)從98年8月1日起,所有公司行號都不可以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如果他有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行為,依照我們入出國移民法規定,可處罰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緩。如果任何人在公眾可得的媒體上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的話,依照入出國移民法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緩。』
如果民眾有意尋找外國對象,林振治表示,移民署在網路上公布了11家經移民署許可的公益法人團體,民眾可以多利用這些非營利團體。林振治表示,雖然目前類似組織11家及台灣越南婚姻媒合交流協會共12家,不過還有不少團體陸續申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