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9-01-16

服務型態相關問題
Q1 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問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跨國(境)婚姻媒合制度有何重大改變
1.公司商號不能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2.須以公益服務為導向,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3.禁止刊播廣告
4.團體須事先申請許可始得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
5.媒合資訊須透明化
6.主管機關將予以督導管理

Q2 跨國(境)婚姻媒合為何要轉型為公益化、非營利化
1.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因雙方當事人語言、文化等差異性大,且涉及移民事宜,如允許基於營利目的之跨國婚姻媒合行為,將容易發生勉強撮合或朦騙雙方之情形,衍生社會問題,跨國(境)婚姻媒合轉型為公益化服 務後,服務項目及金額資訊將透明化,可使有需求民眾知道正確訊息,代辦事項費用則可依男女雙方意願自行決 定,受媒合當事人有選擇的空間,提供服務者也不必吸收風險成本,並避免外界予以謀取暴利之負面形象。
2.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除須經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許可外,並須接受業務檢查及 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輕易取得受媒合當事人之信任,長期服務亦可建立專業度。

Q3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前已合法設立之婚姻媒合業務者,是否能繼續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前已合法設立之婚姻媒合業務者,自98年8月1日起亦不能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Q4 那裡可以查詢經政府許可之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資訊?
民眾可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immigration.gov.tw點選「跨國境婚姻媒合資訊專區」查詢或 電洽02-23889393分機2599、2580詢問。

Q5 以個人名義替親朋好友介紹外國對象,需要向政府申請許可嗎
鑒於為親朋好友媒合為美事一椿,政府現行並未禁止個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行為,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 個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依法仍不得廣告及要求或期約報酬。



服務費用相關問題
Q1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團體,可以向媒合當事人收取費用嗎
1.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另該法施行細 則第32條明定,「報酬」系指因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而向受媒合當事人約定或請求給付之 對價,依法不得收取。
2.除上述法令禁止收取之報酬外,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因提供服務或勞務,可依入出國及移民署核準之項目及 金額向受媒合當事人收取費用,如收費項目及金額變更,亦應報請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後,始得為之。
3.收費項目及金額資訊必須透明化,並揭示於服務地點明顯位置,使媒合當事人可透過公開資訊,因應本身需求選擇 服務。
4.有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入會費、常年付費、事業費、會員捐款)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Q2 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是否有訂定收費標準
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收費金額,易受物價波動或服務品質差異影響,難以訂定統一標準,故政府並未訂定收 費標準,惟經許可之團體收費金額應公開揭示於服務地點明顯位置,供尋求服務者自行比較選擇。

Q3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向受媒合當事人收受紅包之罰則為何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從事跨國 (境)婚姻媒合者向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收受紅包,屬違法行為。違者處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相關問題
Q1 是否可以刊載跨國(境 )婚姻媒合廣告?
1.為避免將婚姻商品化之嫌,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2.政府部門將定期查察各媒體(包括網路、部落格、報紙、電視等),發現有疑似違法刊載之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者,依法審議及裁處。

Q2 刊播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之罰則為何?
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