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2-06-24

外籍配偶因結婚來臺後,取得外僑居留證後即可從事工作,但依據外籍配偶的身分以下分為兩部分說明:
一、若外籍配偶非大陸籍: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配偶只要持有效之外僑居留證,即可合法工作,無需持有身分證。而外籍配偶如遇有離婚或喪偶情形,若居留權仍合法有效,工作權即有效,惟如發現有危害公益之情形,仍可廢止其居留證。

二、若外籍配偶為大陸籍:
依據民國98年8月14日公佈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第17條之1規定:「大陸配偶經依該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及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即大陸籍配偶只要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不必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居留期間即可工作。另外,大陸配偶已經獲准定居取得國民身分證者,依現行規定,亦無需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工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