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2-10-05
(一) 特定國家人士以與國人結婚申請來臺依親,須於相關 駐外館處申辦結婚文件驗證及依親簽證: 

駐外館處

特定國家外籍配偶

駐泰國代表處

泰國

駐印尼代表處

印尼(除駐泗水辦事處轄區以外 地區)

駐泗水辦事處

印尼之東爪哇省、蘇拉威西、峇 里島、龍目島、摩鹿加、巴布亞、 東印度尼西亞群島等地區

駐越南代表處

越南蜆港以北地區

駐胡志明市辦事處

越南蜆港以南地區、柬埔寨

駐菲律賓代表處

菲律賓

駐緬甸代表處

緬甸

駐法國代表處、駐普羅旺斯辦事
處

塞內加爾

駐奈及利亞代表處

奈及利亞、喀麥隆、迦納、甘比
亞
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香港辦
事處服務組、駐馬來西亞代表處

巴基斯坦*(請參閱下方註記)

駐蒙古代表處

蒙古

駐俄羅斯代表處

烏克蘭

駐印度代表處

印度、印度IC持有人、尼泊爾、 不丹

駐清奈辦事處

斯里蘭卡、印度南部5

駐泰國代表處、駐印度代表處

孟加拉

*國人之巴基斯坦籍配偶倘無法申獲入境沙烏地阿拉伯及香港之簽證,致無法與 國人共同赴我國駐該二地館處申請依親簽證面談,得於備妥該巴基斯坦籍人士無法獲發香港簽證之相關證明文件後,併同其他應備文件向我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申 請依親簽證面談,申請細節請逕洽該處。

(二) 申請方式

  1. 當事人於境外完成外籍配偶原屬國之結婚程序後,備齊申請依親簽證及結婚文件驗證之相關資料及表格 (外籍配偶之體檢表、無犯罪紀錄及業經結婚登記之 戶籍謄本於此階段暫無須提出),並繳交各該申請費 用後,提出面談之申請,由駐外館處一併受理,並安 排面談。

  2. 倘面談通過,駐外館處即驗證結婚文件供當事人持憑 辦理我國內結婚登記,其後再提交外籍配偶之體檢表、 無犯罪紀錄及業經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向駐外單位申 辦依親簽證。倘面談不通過,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收 費標準」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不予退還簽證規費;文件 驗證規費部分,則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 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亦不退還。

(三) 注意事項

  1.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需說明原因。

  2.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駐外館處得視個案要求當事人提供財力證明、來臺目的證明、在臺關係人保證書或其他審核所需之文件。

  3. 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